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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一带一路”语言教育文化组织联盟章程
Source:BRLCN  Date:2023-10-15
一带一路”语言教育文化组织联盟章程
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联盟创立
“一带一路”语言教育文化组织联盟(以下简称“联盟”) 是跨地区、跨语种、开放型语言文化国际合作机制,联盟总部位于中国北京。
第二条 联盟宗旨
联盟致力于与成员组织和其他伙伴一道,加强共建“一带一路”国家间语言教育政策对接,提升各国语言教育水平,促进“一带一路”语言互通;加强中外文化及人文交流,讲好“一带一路”故事,助力“一带一路”建设行稳致远。
第三条 基本原则
(一)平等自愿
坚持相互尊重、平等相待,各成员组织一律平等。
(二)开放包容
倡导文明宽容,尊重彼此历史和文化,加强不同文明之间的对话。
(三)互利共赢
兼顾各方利益和关切,寻求利益契合点和合作最大公约数,体现各方智慧和创意,各施所长,各尽所能,优势互补。

第二章 基本职能
第四条 搭建语言教育文化合作平台
通过资源整合、渠道融合、优势结合,促进共建“一带一路”国家语言教育及文化机构多边合作,共建运行机制,共享合作成果。
第五条 推动学术合作及人文交流
通过组织学术会议、高端对话、文化交流、评选活动及出版传播等方式,加强联盟成员间学术交流,互学互鉴,促进成员所在国家间人文交流。
第六条 加强重要问题研究
围绕语言教育及跨文化的重点、热点、难点问题,开展联合科研,为共建“一带一路”国家语言教育及文化交流政策制定及标准互通提供智力支持。
第七条 培养跨文化国际人才
通过开展访问访学、共建交流基地和联合举办培训,助力构建国际化、高水平、跨文化语言教师团队,为培养大量“会语言、通国家、精领域”的高素质外语人才,促进“一带一路”语言文化交流与互联互通提供有力人才支撑。

第三章 会员
第八条 会员条件
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。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自愿加入联盟;
(二)拥护联盟章程;
(三)在本国和地区语言教育或文化交流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。
第九条 联盟会员入会采取邀约制。联盟授权秘书处承担相关工作。对符合会员条件的单位,由秘书处发出邀请,单位提交材料申请加入。
第十条 联盟会员如主动退出,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秘书处;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
(一)监督联盟的工作,对联盟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;
(二)对联盟章程的未尽事宜,提出补充修改意见;
(三)参与联盟的各项重大事务和日常活动;
(四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
(一)遵守联盟章程,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;
(二)执行理事会的决议;
(三)积极参加联盟活动。
第十三条 联盟为会员提供如下服务
(一)组织交流活动。组织会员间参访互访活动,加强交流互鉴;组织签订双边、多边合作协议,促进资源共享。 
(二)搭建信息平台。开设联盟网站,促进各国语言政策交流,传播行业信息;创办国际期刊,搭建学术平台,支持会员专业发展。
(三)开展培训项目。组织开展语言教育与跨文化教学专题研修活动。
(四)提供个性化服务。根据联盟会员需要,提供传播渠道、技术服务和参加联盟活动的适当资助等。

第四章 组织架构
第十四条 理事会
(一) 理事会是联盟决策和管理机构,负责研究决定联盟有关重大事项,决策联盟发展的重大问题,全面管理和协调联盟工作。联盟成员单位可申请加入理事会。
理事会设理事长单位一名,由联盟发起单位中国日报社担任。
(三)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,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条第(一)项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十五条 秘书处
(一)理事会下设秘书处,为联盟日常办事机构,接受理事会的领导,负责联盟日常运转、经费筹措、活动开展、理事会决策执行等工作。
(二)秘书处设在中国日报社21世纪报社。秘书处负责人由理事长单位提名并任命。

第五章  附则
第十六条 本章程若有未尽事宜需补充修改,由秘书处根据联盟成员的意见提出修改建议,报理事会审议通过。
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。
第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条款解释若出现问题或争端,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决。